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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若开发商交房时提供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总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符,无论合同中有无具体的规定,均应依据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一)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则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如实结算,对于买受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认可;
(二)若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买受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将由买受方按照原定价格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将由开发商退还给买受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受方。因此,当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时,购房者如欲退房,必须先确认面积误差比是否已经超出百分之三,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退房申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2024-10-03 13: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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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房者所购买的房产竣工并经权属登记后交付出卖人使用时,可能会发现其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针对这种情况,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应依照约定进行处理;如无相关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则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若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而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因此,对于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的情况,购房者若欲提出退房请求,首先必须确认面积误差比是否已经超出3%,只有在该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才能依法申请退房。
2024-10-03 12:2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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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出售方必须向购买方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室内实用面积或建筑总面积,若此项数据与双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签署的标准存在出入,那么根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但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界定这种情况下的规则,则应依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首先,当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中所述的面积之间的偏差率处于绝对值介于百分之三(含)至百分之三十之间时,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购买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予支持;
其次,当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中所述的面积之间的偏差率超出百分之三十时,购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购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合同中所述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含)至百分之三十之间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应由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充,而超出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售方承担,所有权归属购买方;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合同中所述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含)至百分之三十之间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和利息应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方,而超出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售方双倍返还给购买方。因此,如果商品房出现了面积误差,购买方需要退房的话,他们需要先确认面积误差率是否超出了百分之三十,只有在确实超出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退房申请。
2024-10-03 10: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