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我们需要在出事那天或者是被医生鉴定出来生病那个时候开始算,要在一年之内去提这个工伤认定的申请。要是过了一年,那工伤认定的地方就不太好给你处理。不过如果你真的有特别紧急或者说难以抗拒的原因的话,也别怕,跟社保局那边打个招呼,他们有可能会让你稍微晚点交申请也是没问题。但是要是三年后才想起来要告他们的话,可能会因为超时限,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2024-09-19 18:17:28 回复
一般来讲,要是出了什么意外伤到自己了,或者说是因为工作得的病,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在事情刚好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或者是人家检查出来你得了这个职业病那一天开始算起,满打满算是1年,过了这1年的话,工伤认定那个地方可能就不会接受我们的申请。但是如果确实是有啥特殊原因的话,我们也别急,找社保局的人说清楚,他们还是可以给你稍微弄长点时间。三年后再来告状那可能就会遇到过了期限没办法得到支持,这种情况可就要小心。
解析:
原则上,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应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确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整年。若是在此期限之外提交申请,那么工伤认定部门很可能将不予受理。
然而,若存在特定情形,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时限可以相应地予以适度延长。
然而,倘若拖延至3年之后才提起诉讼,则有可能因为超出法定时效而导致法律支持的不足及维护自身权益的困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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