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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公有住房承租人向居住人提出腾房要求的纠纷案件,倘若上诉人明确表示其并未侵犯到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上诉人确实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或者,在被上诉人更名为承租人之前,上诉人已经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居住使用权;甚至在被上诉人更名之后,如果公有住房中原有承租人去世,那么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若在该地拥有本市常住户籍,便具备了依照法律续签租赁合同的资格。在此类情况下,如未经共同居住人的同意,为了保护居住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原则上应当认定此类转让行为为无效。
2024-09-14 17:4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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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公共租住房承租方要求居住者腾出房屋的争议,当上诉人明确表明并未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时,且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以证明上诉人确实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被上诉人在更名之前上诉人已经依法享有了居住权,那么在被上诉人更名之后,如果公有居住性房屋的原始承租方不幸去世,则其在世期间的共同居住者,只要在该地拥有本市的永久居民户口,便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此基础上,如果未经共同居住者的同意,为了保护居住者的基本生存利益,原则上应当认定此类转让行为为无效。
2024-09-14 16:4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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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居住者迁出房产争议的解决方案,涉及到上诉人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法律权益这一问题。
根据证据显示,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违反被上诉人权利的行为,被上诉人也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上诉人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对于曾是公有住房原承租人的被上诉人来说,即使他已经更改了姓名,只要他在更名之前就已经获得了合法的居住权,那么他仍然可以继续享有这个权利。如果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而他的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地拥有本市的永久性户籍,他们便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居住者的生存利益,我们通常会认为这种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024-09-14 16:09: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