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最长期限并无明确定义,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无法归咎于任何不可抗拒之因素,那么自超过原先预定的交付日期之日起,便开始计算违约赔偿金。若该期限持续超越三个月,则买受人享有法定解除合同权利。
2024-09-14 11:43:00 回复
并无关于最长期限可延长多久之规定,然而若非受外界众多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之延期行为,仅需逾期超过双方约定之交房期限,即应开始计算违约金额。若逾期时长逾越三个月,购置方将享有解除合约之法定权利。
2024-09-14 11:04:14 回复
解析:
关于可延长时限的问题,实际上没有一种固定的说法和规定。在排除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延期情况下,自超过原先预定的交楼日期起,便应开始计算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若逾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则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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