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保险赔付行为并未实际施行,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定性为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是属于已经着手进行却未能完成的保险诈骗案件,那么对于罪犯的处罚依据,将参照保险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惩戒程度适当加以减免。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上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减轻相应的刑罚。
在保险理赔未能实际实施之时,当事人的行为尚不符合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
然而,如若所涉情形属保险诈骗未遂之态,那么其量刑幅度便需根据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适当降低,普遍上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内进行裁决执行,或者在此之上对刑期作出适度的减免考虑。
解析:
若赔偿款未实际支付,此时并不足以被判定为欺诈行径;
然而,如果存在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情节,那么相应的量刑政策便会根据法定的惩罚标准进行适度的宽松处理,往往被判处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在三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范围内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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