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与纠纷,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发现非己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暂停履约行为,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当违约方得知自己的行为已引起守约方的不满,且收到守约方中止履行的正式通知后,若未能尽快提供有效担保以纠正错误,同时也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时,尽管其仍试图强制预购方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作为守约方,他们有权利坚决拒绝违约方的不合理要求,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协议的执行,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的妥善处理方法:
首先,守约方向对方提供及时通知以中断合约履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合法途径;
其次,当违约方向守约方发出中止履行的通知后,若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或恢复履行能力,而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违约责任。
解析: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妥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发现合同违约情况时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停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当违约方收到中止履行合同的正式通知后,如果未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或者未能重新恢复履行能力,而依然坚持要求预购房者继续履约的话,守约方可依法拒绝对方的请求,并且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来解除整个合同关系,以进一步追究违约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应,有助于大程度的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及防止纠纷。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制度并非属于物权登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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