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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把往返路程也算哺乳假是否合法

余* 内蒙古-通辽 劳动保障咨询 2024.08.22 13:38:20 350人阅读

单位把往返路程也算哺乳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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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的计算时间涵盖了往返路程。哺乳假为期一年(以新生儿诞生之日起计),每日享有两次共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将两次时间合并累积至1小时。此期间,母亲有权选择提前1小时下班或者推迟1小时上班(包含了人工喂养的情况)。当女方的产假结束后,雇主有责任在工作日中为母亲分配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为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若住所距离工作地点较近,母亲可将哺乳时间拆分成两部分,即在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给婴儿喂食一次,以及在下班前半小时回家照料婴儿,再加上夜间的多次喂食,基本能够满足婴儿的需求。

2024-08-22 15: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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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的时间范围应涵盖往返途中所需花费的时间。
根据规定,哺乳假的期限为一整年,从婴儿诞生之日开始算起,共计有权利享受每日两次各半小时的哺乳时间段,如有必要,这两个时间段也可被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小时。对于哺乳期的母亲来说,她们有权提前一小时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延迟一小时上班来进行哺乳,即便是当采用人工喂养方式时也是如此。当产假结束之后,产妇所在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日中为她们提供至少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一小时被称为“哺乳假”,并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若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地点较近,哺乳母亲们可以考虑将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拆分成两段,例如在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给孩子喂奶,以及在下班前半小时再次回家照顾孩子,再加上夜间的多次喂奶,这样便能基本满足孩子的需求。

2024-08-22 14:1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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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期间,哺乳假的时间包含往返路程。哺乳假期共计一整年(从新生儿诞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第十三个月结束),期间在职员工每日可享有两次各半小时的哺乳时段,合共为1小时。
根据规定,他们还能提前1小时下班或者延迟上班1小时进行哺乳(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员工在产后产假结束之后,雇主有责任在工作日内为他们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为“哺乳假”,并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若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较近,他们可以将哺乳时间拆分成两部分,即在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给孩子喂奶一次,以及在下班前半小时回家照顾婴儿,再加上夜间的多次喂奶,这样便足以满足孩子的需求。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

2024-08-22 14:06:25 回复

【法律意见】女职工在哺乳期上班时间仍然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上下班,只是中间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安排在上班开始,即晚一个小时上班,也可以安排在下班时间,即早一个小时下班,具体的依据与公司的协定为准。另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不能安排加班,即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上夜班。扩展资料: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官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意见】女职工在哺乳期上班时间仍然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上下班,只是中间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安排在上班开始,即晚一个小时上班,也可以安排在下班时间,即早一个小时下班,具体的依据与公司的协定为准。另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不能安排加班,即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上夜班。扩展资料: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官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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