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需处理任何财产问题的案件,我们提供的收费标准为每起案件人民币800-10,000元不等;而当案件需要涉及到财产权益时,则需在此基础上额外支付每起案件人民币1,000-2,000元作为基本服务费用。关于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大于人民币1万元的情况,我们将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在争议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6%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4%-5%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4%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50,00,001元至1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3%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01元的部分,收取1%-2%的费用;而在争议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1元的部分,收取0.5%-1%的费用。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无需处理任何财产问题,我们的收费标准为每起案件人民币1,500-12,000元不等;而当案件需要涉及到财产权益时,则需在此基础上额外支付每起案件人民币70%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案件无需处理任何财产问题,我们的收费标准如下: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起案件收费标准为人民币2,500-20,000元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起案件收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15,000元不等。
至于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首先,关于那些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的案件,我们收取的费用将在每件案件中设定一个固定的范围,即800元至10000元之间。
其次,如果案情涉及到财产关系,那么每一件案件的基本服务费用将定位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当争议财产标的数额超过1万元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段累进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而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则为4%至5%;以此类推,直至争议标的额达到5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接下来,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财产关系,我们的收费标准都将设定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然而,如果该案件涉及到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但是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然后,在审判阶段,我们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收取以下费用: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件案件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至20000元;而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件案件的收费标准则为2000元至15000元。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解析:
首先,关于无牵涉财产权益之事项,该昂贵的费用起步价为8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
然而,如果相关法律事务涉及到财产权益问题的话,那么每宗事务的基本服务费将在1000元至20000元之间酌情收取。当涉案财产价值超越一万元之际,将会根据下述方式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而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则为4%至5%;
至于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3%至4%;而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2%至3%;
最后,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1%至2%;而对于价值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无牵涉财产权益之事项,其费用为1500元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但是,如果涉及财产权益问题的话,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之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再者,在审判阶段,若无牵涉财产权益之事项,其费用如下: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时,其费用为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其费用为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
然而,如果涉及财产权益问题的话,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之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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