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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一次性补充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尚未满15年者,可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进行补充:
首先,包括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经营的群体及其雇员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若其停缴社会保险费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发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不足15年,则可通过一次性缴纳方式来弥补这一缺口;
其次,对于曾为老牌固定劳动合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及在计划内的临时工,以及具有城市户籍且未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已停止缴费的个人,同样具备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
此外,对于因被解雇、未经公共服务机构批准而被释放、声名狼藉等原因导致未参加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个人,也可通过一次性缴纳方式来补充养老保险。因此,若您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享有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
2024-08-21 18:0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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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尚未满15年者,可允许一次性完成剩余年限的全额缴费。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符合此项要求:
(1)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若其已停止缴费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可申请补足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
(2)曾为老固定劳动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包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以及具有城市户籍但未参保或已停缴的劳动者,均可申请补足养老保险。
此外,对于因被开除、未经公共服务而被释放、以及因声名狼藉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士,同样具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格。
2024-08-21 16:1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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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现行的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障制度,凡满足了退休条件但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期限未满十五年者均可享受此项政策,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灵活就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停止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则可申请一次性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2)对于曾为老固定劳动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且在计划内、具有城市户籍或未参保或停缴的人员,同样具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格。
此外,对于因被开除、未经公共服务被释放或因其他原因而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士,也可申请一次性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4-08-21 15:5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