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根据申请人所具备的各种必要条件来判断。这些条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第一,该项申请必须是在个人自主自愿前提下进行的;
其次,它还要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没有主动向雇主辞去工作;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雇主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条例为员工提供适宜且合格的劳动环境以及工作岗位,或者以任何非法手段强迫其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如果员工在失业之前因为以上种种原因,而被迫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这无疑会被视为非出于个人意愿的离职,也意味着他/她有机会获得相应感受到的失业保障。
很抱歉,答案为否。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多项特定条件,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条件便是,失业者需要证明其失业并非出自自身自愿。众所周知,因病辞职能被视为是个人意愿的直接表现,因此并不符合上述这一关键条件。
然而,若员工被迫辞职,例如在失业前的工作时段内,雇主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员工所需的劳动环境,或者采用了任何非法手段强行催逼员工从事劳动,迫使员工不得不采取辞职措施,在此种情况下,该员工或许可以辩称自己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从而具备申请领取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解析:
非常抱歉,一般来说无法以疾病为由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特定的条件,其中必须包括非因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产生、无法继续工作所形成的中断就业现象。
然而,若员工的离职并非出于个人意愿,如在病休期间受到雇主违反相关劳动法律的行为威胁或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执行劳动合同,以致于员工被迫无奈地采取主动辞职能否被认定为非自愿中断就业,进而享受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仍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参照当地的劳动政策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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