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常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用是无法一次性缴纳完成的,而是需要按照实际的月份逐月进行缴纳。
然而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的最低标准时,便可以申请将欠缴月份的社保费一次性补齐。关于费用方面,则会依据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欠缴所需弥补的具体月份数额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了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原则,通常是不被允许一次性缴纳社保费用的;社保费用务必按照实际存在的月份来缴纳。在特殊情况下,当参保人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却还没能满足缴纳该社保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时,便可以提出申请,将所拖欠的月份社保进行一次性的补齐。这种情况下,补缴所需要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第一是相对于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而言的,第二则是需要补缴的具体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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