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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需根据特定情况来决定,具体情况见下述内容:
(1)若属于占用业主分摊面积的地下停车空间,如在这种情况下,地块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极为广大业主公用面积的一部分,那么该类型的地下车库并无其独自享有之产权,然而这些地下车库的使用权益则被赋予全体业主,开发方并无权对此进行买卖或转让;
(2)当由开发者独立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出现时,若此种地下车库作业区所在位置已由开发者单独购买了相应的土地来进行构建,那么这一类地下车库会拥有自身的产权,该产权将会归属于开发者,然而,仅限于所属社区的业主才有资格向开发者提出购买该地下车库的请求;
(3)面对部分地下车库所处之地位归为人防办公室这一特殊情况,这类车库同样缺乏明确的产权,但是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权益却是归属到开发者手中,开发者可将其租赁给社区内的业主进行使用。
2024-07-24 16: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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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以下为三种具体情形:
首先,凡是占用全体业主共用分摊面积所建的地下车库,若此类地下车库的占地面积作为公共面积计入了全体业主的分摊收益,那么这部分地下车库并无独立的产权证书,然而其使用权益却归属于广大业主们,开发商并无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甚至转让行为;
其次,对于由发展商自行额外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如果该地下车库的用地是从开发商方面单独购置并构筑而来,那么这类地下车库便具有完整的产权,投资者即开发商享有对其的绝对支配权,同时只有当小区的各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该项目时方可从开发商处取得对应的购买资格;
最后,涉及某些特定类型的地下停车库,如设置有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此类车库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当地的人民防空指挥部,因此同样无法拥有独立的产权证明文件,但仍然按照规定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赋予开发商,使其得以将相关资源出租给各位业主以获利
2024-07-24 14:2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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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地下车库所有权之归属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形而定。详细解析如下所示:
(1)占用人个物业分摊总面积的地下车库,倘若该地下车库空间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分摊面积,那么此类地下车库则不具备独立所有权特征,然而其使用权限仍然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并无权利对此进行销售或转让;
(2)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若开发商独立购置土地以专门打造此类型的地下车库,这类地下车库具有产权归属,产权属于投资兴建者——开发商所有。然而,仅限于特定小区内的业主方能向开发商提出购买申请;
(3)作为人防设施一部分的地下车库,部分此类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人防办公室,同样属于无产权性质的车库,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完全归于开发商掌控,开发商有权将地下车库出租予各个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2024-07-24 13:36: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