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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处房产曾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或者短时间之内出现多起死亡事件时,导致了普通居民在正常情况下并不愿意购买这样的住房。对于这类被称为"凶宅"的房产,卖方必须负有主动揭示的责任。即便这些房屋本身并无较大质量问题存在,但由于人类普遍存在的心理距离感,这类房产的市场交换价值无疑将受到明显的打压。此类信息不仅关乎着房屋的交换价值,更直接关联到其实际使用效果;并且考虑到我国传统社会民俗习惯对此类信息的重视程度,可以认定为是对买受人购买决策产生关键性影响的重要信息。因此,无论买受人是否主动提出疑问,亦或是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理应知晓"凶宅"相关信息,作为卖方,都应当积极履行向买方揭示该等涉及房屋重大瑕疵信息的义务。
2024-07-22 15: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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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若某间房产曾在此处发生非正常死亡或者短期内发生多起死亡事件,这会使得普通民众在进行正常交易时往往不愿意选择购买这样的房屋。对于这类被称为“凶宅”的房产,卖方负有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尽管这些房产本身并无任何质量上的缺陷,然而,由于人们普遍存在的心理因素,这些房产的交换价值无疑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鉴于此种情况,此类信息无疑与房产的交换价值以及其实际使用效果有着密切关联;
同时,根据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它也是影响买方购买意愿的关键性信息之一。因此,无论买方是否主动询问,亦或是由于某些特定情境而应当知晓该“凶宅”信息,作为卖方,均应积极履行关于“凶宅”这一重要房产瑕疵信息的告知义务。
2024-07-22 13:1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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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某些历史悠久的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之内发生过多起此类事件,导致这些房产在日常的买卖过程中普遍不受普通大众青睐。对于这样的房产,出售方需负有主动披露逝者遗留信息的责任。尽管此类型的房屋并无任何实质性建造缺陷,但由于人类心理上的抵触情绪,其市场交换价值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类信息无疑与房屋的交换价值及使用效果有着密切关联;
同时,根据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它也是影响买方购买决策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无论买方是否主动提出疑问,或者是否因某种特定情况而应当知晓该房屋的相关信息,作为出售方,都应尽职尽责地履行关于“凶宅”这一重要房屋瑕疵信息的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7-22 13:01: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