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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提及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退还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规的确是可以的,不过有一些前提条件需要满足。
在房屋消亡的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按照如下规定予以返还:首先,房屋子账户中的所有结余部分都将全额返还给业主;其次,售房单位所交纳的那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将会如数返还给售房单位;最后,如果售房单位已经消亡了,那么这部分资金会被按照售房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处理,并上缴至上级国家机构的财政部门。
2024-07-19 09: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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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虽然您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可以退还的,但是这需要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当涉及到房屋全面损毁时,将依据以下明确规定来归还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如果在房屋的各分户账目中仍有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那么这些剩余部分将会全数返还给您;
(2)至于由售房单位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账目的所有余额,也将发还给售房单位。若售房单位已经不复存在,则根据该售房单位的财务总体归属关系进行处理:收缴全国同级行政系统国库。
2024-07-19 09: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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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房屋维修基金是可以退还给您的。然而,请注意此类状况需基于特定的前提与条件方可得以实现。具体来说,若所涉房屋已遭受毁灭性的损失,我们将依据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即,
(一)根据房屋各账户内所剩余额的情况,向业主退还其用途于住宅专项的维修资金;
以及(二)对于售房单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则予以全额返还给售房单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假如该售房单位已不再存在,那么将按其财务管理权属关系,上缴至同级国家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2024-07-19 08:16: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