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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周六或周日被公司安排进行额外的工作,而未得到相应加班费用且并无调休权利的情况并不被认定为违反劳动法规。
然而,如果员工在周末被安排了额外的工作任务,并且未享有调休权力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补休机会。若未能给予补休,则应该依据当地政府对职工工作日薪水的最低要求,按不低于该标准的200%的比例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举例来说,假设当地政府设定的职工工作日最低收入是月薪5000元,那么加班的工资就应该是每天不低于100元,即每天100元乘以200%等于200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休息日加班之后,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给员工安排补休,如无法实现补休,再依据前述原则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当双休日加班之后,是否选择为员工实施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权力在于用人单位,员工并没有选择的余地。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必须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通常需要他们与工会以及劳动者三方共同协商,而且正常情况下每日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如遇到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话,也需要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原则上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总而言之,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形式强制员工加班。
2024-07-17 16:2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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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六周末加班不予付予额外报酬,仅仅调整为假期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如公司决定将员工在周末的加班日期安排至日后进行补休,那么在此休息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利进行相应的补假安排。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司未能完成“补休”的安排,也应当依据劳动者当前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两百,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也就是说,在员工周末加班之后,是否选择给予补假亦或是支付加班费用的决策并非由劳动者本人做出,而是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策略考虑。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因生产经营的需求,用人单位需提请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后,方可调整工作时间。通常来说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该超过1小时,但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长,则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天最多可延长3小时。每月总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且雇主均无权以任何强制性措施迫使员工超时劳动。
2024-07-17 14: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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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周末加班且不给加班费用的问题,只要进行适当的调休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周末加班而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然而提供调休作为替代的情况下,对于那些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休的决策。倘若无法进行补休安排,则应按不低於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准则按倍数给予加班费用。在休息日进行额外工作之后,企业有权优先安排员工进行补休,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为员工付出低于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在完成双休日的加班任务后,究竟是进行补休还是发放加班费,这一决策的权力一直把握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并无选择余地。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需求,用人单位经过与工会代表以及全体员工平等、公正的商议后方得延长合法的工作时间。通常来说,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若因为因素较为特别需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保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每天的工作量不超过三小时,每月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或逼迫员工进行加班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024-07-17 12:57: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