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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函的问题

吴* 辽宁-大连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29 09:07:44 6167人阅读

您好!我有个弟弟是学法律的今天回来问了我一个专业的问题,我不知道怎么回答,我想问一下那个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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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2013.1.1)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函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2018-01-29 09:08:44 回复

必须及时掌握这些被矫正人员心理状态、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2】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一个目标、两个方面,以利于被矫正人员的改造【1】被矫正人员是被判处管制,并在社会上服刑、被宣告缓刑,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老弱病残犯、被裁定假释、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社区会看到的判决书,社区矫正工作,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3】社区工作对被矫正人员改造如此重要,即使没有的调查函、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就是在非监禁状态下,和改造到什么程度,社区工作职责是责无旁贷。【4】还要及时和当地派出所汇报和沟通

需要看具体案情,缓刑需要法律条件后才有可能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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