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二手房屋阳台发生漏水现象时,应由卖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若漏水问题出现在质保期限内且属于二手房自身的质量缺陷所致,那么卖方向开发商提出修复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开发商推卸责任并否认存在质量问题,则双方应尽快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渗漏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和评估;然而若渗漏问题并非因产品质量引发,而是由于产品超过质保期限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导致,则应对此问题寻求卖家的解决方案。
2024-07-13 15:01:00 回复
通常情况下,对于二手房屋阳台发生的渗漏现象,其主要责任人应当为出售方。在保障期限以内,如果确认该二手房自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卖方有义务主动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并对相关部位进行必要的修复和保养;然而若开发商否认此类问题的存在,卖方就需要尽快找到专业权威的鉴定机构对之进行鉴定。至于超过保障期限后因正常使用而导致的老化损坏,则应由卖方负责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2024-07-13 13:27:28 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产的阳台出现渗漏现象,其主要责任人应该归于原始卖家。倘若该房屋尚处于保修期内并且存在自身质量问题的,那么卖家应当积极联络开发商并寻求其协助进行修复工程;然而一旦开发商否认房屋存在任何质量缺陷的,建议卖家适时地寻求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权威性的认定,以便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若渗漏问题是由于超过保修期限后正常使用导致的设备或结构老化问题,那么就需要考虑由卖家来负责维修或更换相关设施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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