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关系鉴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个时间上的规定,那就是具备时限性的特点。若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产生异议并引发相关纠纷,这类问题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对此类纠纷提出仲裁申诉的法定时效为期一年,该期限从当事人明了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日开始起算。若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气,他们有权在接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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