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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若劳动者明确表示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个情况下,用人单位将失去自主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必须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予签订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06-14 12: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