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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洗钱罪的构造条件

顾*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4 10:34:00 413人阅读

哪些属于洗钱罪的构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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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即可被判定为洗钱罪行:
第一,主体要求。
该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客体特征。
本罪所涉及的是一种复合型客体,即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还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并且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主观心态。
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第四,客观事实。
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
或者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进行转移;
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来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5-24 10:36:00 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
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
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
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

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分子洗钱的,应视为罪的共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洗钱罪构成的条件为以下几点:

一、主体上为一般主体。洗钱罪的主体为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三、客观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实施了以下协助、帮助行为: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综上所述,四个构成要件均满足,则可能涉嫌洗钱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的构成有哪些 洗钱,就是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犯罪、犯罪等犯罪所得,通过隐瞒、存入金融机构等方式,将非法收入合法化,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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