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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有哪些

王* 广西-北海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5.24 10:18:00 454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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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所侵害的乃是国家对于合同管理制度、以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主要体现为在签署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从而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给予其财务,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成立本罪。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同时还需怀揣着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4-05-24 10:19: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构成感情诈骗罪的条件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感情诈骗罪这一罪名,如果通过感情欺骗诈骗财物的,构成犯罪的可按诈骗罪进行处罚。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婚姻诈骗案件的特点
1、犯罪分子作案方式为团伙作案。因为该类案件欲使被害人深信不疑,往往需要多种角色配合演戏,待嫁女是主角,媒人及待嫁女的亲戚等均不可或缺,各种结婚程序才能有条不紊进行,否则这出骗婚戏就不能圆场。其中媒人一般是本地人,因为他(她)们熟悉当地未婚男子的情况,很容易找到容易上当的猎物。而待嫁女多为外地人,在结婚时一般使用假身份证,这样不易被当地人识破,即便被发觉也容易脱身。
2、在农村被害人多为大龄男青年。因为年纪大又处在穷乡僻壤,要娶一个心仪的媳妇确实不易,这时恰逢乡村能说会道媒婆嘴下的妙龄美女,老光棍们早已动心,哪顾得上考究姑娘的真实身份,终其结果当然是被温柔一劫上当受骗。
3、在城市多为无固定职业的人员。他们利用服务岗位或者通过网络聊天熟识。在交往过程中,通过骗取对方的感情,允诺与对方结婚,不断编造各种理由和事实骗取财物。如结婚所要彩礼、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或者临时发生变故急需用钱,得手后便杳无音信。这样的行为人往往同时欺骗几名被害人,甚至有时真的与对方结婚登记,一旦发现对方无利可图,便销声匿迹,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创伤。
4、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布置缜密,各种程序有条不紊。此类案件一般都由说媒、见面、订婚、脱逃等程序构成,一般数被告人先通谋好各种程序再各司其职。具体先由当地人作为媒人物色好未婚男青年,巧舌如簧般骗得男青年家中同意后,媒人就带女孩来相亲。这时便有女孩父母、舅舅等各种亲属陪同前往,一则众亲属出场,男青年家人琢磨不透,容易上当,二则男青年家相中女孩后,众亲戚便使出浑身解术商谈订婚、结婚条件,以期多要点媒人钱、礼金钱、请酒钱、打发钱、衣物钱及金银首饰等,这也是他们的犯罪目的。一切谈妥后,男方家便支付给女方家人议好的各种钱物并请酒作为订婚,酒罢女方亲属便退场,留下女孩在男方家居住数日以使男方家人对此深信不疑,然后她再借故脱身,此时男方发觉上当受骗悔之以晚。

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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