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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哪些

何** 河北-廊坊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19 14:46:00 389人阅读

监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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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探讨的职务侵占罪中,其犯罪主体包括了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单位中的相关从业人员,这其中主要涵盖了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类型。
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及监事,唯一需要注意的条件是这些董事和监事不能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作为公司的实际领导层,持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因而可以被视为该罪行的潜在实施者。
其次,是上述公司中的其他员工,包括但不仅限于经理、部门主管以及普通职员和工人。同样地,这些人也必须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可能拥有特定的职权,或者由于从事特定的工作,能够借助职权或工作便利来侵占公司财产,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最后,是那些来自于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他们主要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2024-05-19 17:5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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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从业者,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自然人:
第一类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士,他们的特点在于并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这意味着他们在公司内作为实际领导人物,拥有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自然而然地可以成为本罪名的实施主体;
其次,第二类是以上述公司中的人员为例,这包括了除了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各部门主管以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职员也都必须未被赋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或是凭借自身特有的职权,或者由于在特定岗位上进行工作,因此可能会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从而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角;
最后,第三类则是指那些在上述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这类人群涵盖了集体性质企业、个体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等企业内部的职工,同时也包括了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机构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19 14:48:00 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罪与罪的界限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罪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与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被开除的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解聘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在单位担任职务,所以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物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上的债务对公司财物进行非法占有的,数额达到较大,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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