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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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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7 · 17817人看过
职务侵占辩护专业律师 杨均宜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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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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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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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家所知,认定行为人是否犯有该罪,一定要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具体指什么内容?下面,律图小编马上为您具体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第382、383条关于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职务侵占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谁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职务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此外,认定该罪,除了要学习主体要件外,还要认真学习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你可以随时到我们律图官网查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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