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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延期交房3次,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仁* 福建-宁德 房屋买卖咨询 2024.05.17 11:16:00 481人阅读

南宁延期交房3次,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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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出现逾期交付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却足以构成合同违约。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履行的,那么买受人虽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然仍可主张开发商对其因逾期交付而遭受之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反之,若开发商在接到催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能提供充分、正当的解释,则买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所有因此产生之损失及费用均应有开发商全权承担。

2024-05-17 14: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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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购买房产时,若发生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一般而言并不涉及违法行为,然而却构成了合同违约。
在此种情形下,如开发商经过催告后,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则购房者将无法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反之,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并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购房者便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5-17 11: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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