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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当实施绑架时误将他人当作了原本计划中的目标并构成绑架罪行时,其在刑法理论上被视为“对象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双重结合。
这意味着在故意犯罪的情境下,罪犯可能对实际上与他预期行动有关的人物对象的识别出现了误解,导致其预期的报复对象与实际实施报复的对象并不相同,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的性质却是一致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遵循的归责原则是,依然按照绑架罪(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5 16:4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