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走他人摩托车搞恶作剧23岁的被告人A在2021年8月26日和几个好友一同去河南许昌某网吧上网时,因看到好友B的摩托车停在网吧门口没有拔下钥匙,遂想跟B开玩笑,让B请客。于是A将B摩托车骑回家中。后来找不到车的B遂报案,后经打听得知是好友A骑走了摩托车,遂一再追问A,但A死不承认,后在B等人规劝下让B骑走了车。9月6日,警方破案,A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摩托车价值2840元。盗窃罪如何认定河南省许昌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A归案后悔罪表现好。据此,2021年11月23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盗窃已经既遂,但自首退赃可以从轻处理。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目前主要是失控说。 1.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包括扒窃。 2.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如果是厂矿的话要看大门看守是否严密。 3.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在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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