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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原告同一被告可以合并审理吗

钟* 江西-九江 合同纠纷咨询 2024.05.11 17:32:00 406人阅读

不同原告同一被告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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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若案件原告或被告数量有所增加,允许进行共同诉讼流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共同诉讼是指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人数至少有两位,且其涉及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
或者虽然他们所提出的诉讼标的不是完全相同,但经过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已经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话,也可以进行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024-05-11 17:33:00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反诉
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其次反诉还要符合下述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认为反诉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认为不符合反诉要求的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案件,如果被上诉人下落不明的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是上诉人的话会按照撤诉处理。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更注重效率,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不符合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 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 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 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还坚持做出判决,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 一、二审程序,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当然包括撤诉权,同时也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表明提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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