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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案件如何确定原被告

时间:2024.04.21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首先,原告必须为认为特定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实体组织。
其次,若与特定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实体组织对该行为持有异议,则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的确立方面,应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实体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成为被告。
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反之,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就会成为被告。
倘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构成共同被告。
此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也将作为被告。
而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
最后,若行政机关被撤销,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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