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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反诉原告同一个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吗

付*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兼并收购咨询 2020.09.24 21:07:46 324人阅读

民事被告反诉原告同一个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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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反诉
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其次反诉还要符合下述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认为反诉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认为不符合反诉要求的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2020-09-24 21:08:46 回复

但如果自认的事实是对己不利的,可以反悔一审时原告已经自认的事实,二审不可以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答辩状

但如果自认的事实是对己不利的,可以反悔一审时原告已经自认的事实,二审不可以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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