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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瞒着丈夫妻给儿子买房吗

李* 福建-宁德 房屋买卖咨询 2024.05.04 13:23:00 314人阅读

能瞒着丈夫妻给儿子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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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情况下,若签署的合同未加盖公章,亦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特殊情形要求必须加盖公章方能生效。衡量一份合同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其是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等等。在这之中,我们更应该关注和强调的是合同双方的合意程度,而非仅仅停留在是否加盖了公章这个表面形式上。事实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合同,却尚未向相关部门加盖公章,这份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租赁村民的土地,那么在没有得到村委盖章确认的前提下,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因为村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类土地的使用仍然受到国家的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都倾向于将未经授权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那些希望通过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来获取企业经营用地的人士来说,他们需要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尽可能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024-05-04 18: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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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抱歉,此种情况并不被允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置权,且夫妇双方都有权了解和掌握共同财产的使用情况。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以下几种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一)薪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三)由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此外,(四)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之财产;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该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4-05-04 13:24:00 回复

  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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