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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产假158天已经实施了吗

王** 江西-九江 劳动保障咨询 2024.04.28 13:05:00 407人阅读

江苏新产假158天已经实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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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自江苏省全面执行新的产假规定以来,即日起新产假为158天的规定已正式生效。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凡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诞下孩子的夫妇,其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将产假延长至多出60天,从而使得总计可享有的产假天数增至158天;与此同时,男方亦可享有长达15天的护理假期。
此外,我们还积极倡导并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即在孩子年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均有权利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4-04-28 13:07:00 回复

以下是江苏省生育津贴新政策的部分内容,详情可见文件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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