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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们一般将房屋建筑面积与预售协议和销售合同中所规定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现象称之为房屋缩水。
实际上,房屋面积的失衡并不止于缩水,它还包括涨水的情况。
例如,房屋交付时实际建筑面积与预售及销售合同中的约定不符,这几乎成为了我们前面所讨论案例中的购买者所面临的困境。
另一方面,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与合同中的标准不符,即所谓的使用率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在房屋的预售环节,开发商经常声称其所有房屋的使用率均为75%,然而最终的结果却是堪堪达到70%,这样便产生了较为明显的误差,从而使得交易双方产生了争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可能是由公摊面积出现问题引起的。
虽然购房者最终获取到的建筑面积极有可能与预售合同所注明的面积相吻合,但是由于公摊面积的增加,相应地其套内建筑面积必定有所减少。
另外,公摊面积本身数值没有改变,但其中却包含了不应由公摊负担的建筑面积,这种情况对于消费者无疑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面积的测量机构必须是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而测绘资格应该由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
目前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只授予了其下属的测绘查丈大队房产测绘资格,在房产产权登记的实践中,规划国土局也只承认测绘查丈大队的测绘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据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的查丈报告来确定房产面积。
2024-04-28 10: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