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依照规定开展回迁安置房建设活动的开发商必须足额缴纳税款中的增值部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无需承担相应土地出让金的地块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且无偿地转让给当地居民,则应视为销售不动产这一行为,并按相关法规要求征收增值税。
在此过程中,计算所应支付的营业额不应将回迁安置房所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货款纳入其中。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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