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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怎样让其退出

周* 湖南-株洲 股权咨询 2024.04.16 17:10:15 306人阅读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怎样让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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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股东未能履行出资责任而欲退出公司,可选择自主退出或被公司从股权名单上立即除名。
一种方式为自主决定退出,另一种则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并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除名决议以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单中剔除出去,这便是我们常常提到的“股东权失效”制度。
具体来讲,所谓的“股东权失效”是指当某位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督促这位股东在预定期限内补足出资款,如果该股东未能按时完成补缴,他/她将会失去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因此,未出资股东可以利用以上两种途径顺利实现自身权益保护及退出机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等股东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条款。所谓股东失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2024-04-16 17:29:2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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