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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发生交通意外之后,如果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开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代位索赔便应当视为一次有效的出险纪录。
无论车主是否能够从其所投保的保险商处领取到商业险项下的赔偿金,这都将被视作为一次理应计入其出险次数的事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责代位追偿并不是车主本人的出险行为,而是缘于对方的过失与责任,所以应归类为对方车辆的出险记录。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4-04-16 17:24: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