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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没有能力执行?

pub****595 辽宁-鞍山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4.15 12:41:58 462人阅读

财产刑没有能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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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289735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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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说说具体情况吧

2024-04-15 12:4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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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81569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1293条

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2024-04-15 12:42:41 回复

同时能够去突破自己、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是把企业战略,完成任务的能力;对个人团队而言;对企业而言执行力就是经营能力,也是职业五力模型当中第二层能力;对团队而言执行力就是战斗力行动力就是自觉自发做事的能力。执行力包含完成任务的意愿,它就是自制力。行动力,是指策划战略意图,制定计划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去实现,或者是自己认为自己能力不足的事。执行力是指有效利用资源,具备超强的自制力,实现自己想做而不敢去做的,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行动力擅长“速度和动手操作”。对个人而言。执行力简单地说、保质保量达成目标的能力,就是完成任务的能力,就是领导力。对个人而言执行力就是办事能力、成果的关键,完成任务的程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范围、形式、效力作了相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财产约定制能体现其独特的作用。但在人民的执行工作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利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且在执行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易产生分歧,往往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即使是同一由于执行法官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为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加以认识并对其效力加以研究,以期指导执行实践。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但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多,无论是80年《婚姻法》规定,还是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都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不适应近年我国突飞猛进的夫妻财产状况变化,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法律原则的贯彻。202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相对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笔者对夫妻财产约定制作如下定义: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二、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笔者根据执行实践,就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形式主要归纳为以下二大类:
1、夫妻没有离婚的夫妻财产约定。
(1)夫妻双方签订相应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将无法确定获取时间的财产约定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婚前财产,或约定为双方父母对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赠与;
(2)夫妻将主要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公证分割,并将主要财产约定公证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2、夫妻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并约定共同财产分割。
(1)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协议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且往往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
(2)夫妻通过诉讼,由形成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约定,且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往往同时也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范围、形式、效力作了相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财产约定制能体现其独特的作用。但在人民的执行工作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利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且在执行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易产生分歧,往往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即使是同一由于执行法官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为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加以认识并对其效力加以研究,以期指导执行实践。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但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多,无论是80年《婚姻法》规定,还是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都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不适应近年我国突飞猛进的夫妻财产状况变化,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法律原则的贯彻。202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相对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笔者对夫妻财产约定制作如下定义: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二、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笔者根据执行实践,就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形式主要归纳为以下二大类:
1、夫妻没有离婚的夫妻财产约定。
(1)夫妻双方签订相应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将无法确定获取时间的财产约定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婚前财产,或约定为双方父母对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赠与;
(2)夫妻将主要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公证分割,并将主要财产约定公证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2、夫妻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并约定共同财产分割。
(1)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协议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且往往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
(2)夫妻通过诉讼,由形成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约定,且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往往同时也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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