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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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共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及处罚,具体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本罪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诈骗贷款原以诈骗罪论处,现在立法以特别法规定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一般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利用虚假合同诈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使用虚假户权证明作担保,用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担保,重复担保骗取贷款假刻公章、财务章、印鉴章骗取贷款等等。
三、能认定贷款诈骗的一般情节有:
(一)携款潜逃的
(二)大部分未用于申请事由而挥霍殆尽无法归还的
(三)用于违法活动无法归还的
(四)改变用途用于高风险用途无法归还的
(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
(六)虚假担保无法代偿的
(七)连环设局借大还小最终根本无力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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