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在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并不强制要求提供婚姻证明。以下便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所持有的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情形:
(1)对于购置自住住房者,需提交相关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
(2)对于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职工,则必须具备由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3)若需要进行自住房屋的翻建、大修工程,此类职工还需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具备退休证明;
(5)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结束劳务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出示原单位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劳动关系终止证明;
(6)对于与所在单位结束劳务关系且未再就业时间长达五年以上的员工,请向我司提交加盖公章的未就业证明;
(7)若职工的户籍迁出了本省行政区域,则需要向我司提供相关迁移证明;
(8)为了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职工应提供盖有所属银行公章的购房贷款合同;(9)支付租房费用的市民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以及所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10)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请提交加盖公章的户口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11)同时,还有以下多种情形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其他提取标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4-04-05 09:13: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