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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租车追尾,司机不赔,该怎么办?

周* 四川-凉山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4.04.03 15:12:48 328人阅读

被出租车追尾,司机不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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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遭遇汽车追尾事件且对方对此拒之不理,阁下可考虑向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对相关案例进行审理后,若判定对方当事人须承担理赔责任,然其仍未按规定执行赔偿义务的话,阁下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汽车追尾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警务人员予以明确;其次,如果阁下的车辆正常驾驶状态下,注意行车安全和应对措施,前方车辆却突然急刹车,且此情况并非出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则前方车辆应当对事故负有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关于责任的具体分配,应由当地交警部门负责裁定。再者,通常来说,汽车追尾事故中,责任完全在于追尾方。为此,双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将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仅有一方拥有交强险的无责赔偿权力,这项无责任赔偿需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代为支付。至于座位险,只针对车内人员受伤的情况进行赔偿。最后,阁下可以凭借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以及各车的驾照、行驶证、交强险的复印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同时,双方应先在交通执法队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假设前车并无责任,只需凭借修复汽车所需的费用票据,随后与后车车主共同前往交通执法队办理结案手续即可。在此过程中,后车车主需要暂时停用汽车,直至结案后方能取回自己的驾车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4-04-03 15:4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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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遇到机动车追尾而肇事方拒绝赔偿的情况,您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成功立案并在经过公开实体审理之后,若法院判定对方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其仍旧未能实施赔付行动的话,您还可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关于此次机动车追尾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相关规定如下:

1. 此类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当地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判定。如若您的车辆处于合法驾驶并采取了适当的安全措施,而前方车辆却突然紧急制动且并不属于无法克服的因素影响,此时前方车辆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具体的责任分配将由交通警察依据实际情况展开详细调查后进行划分。

2. 通常情况下,追尾方应该为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的车辆维修费用均应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且对方的保险仅涵盖有限的交强险无责任补偿款。此部分无责任赔偿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替代负责。至于座位险,则主要针对车上乘客因碰撞引起的人身伤害予以赔付。

3. 您可以借助于当地交通警察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以及三辆车的驾驶员执照、行车证以及交强险的副本,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4. 在双方在交通警察队内进行过备案登记后,若前车无过错责任,您可凭借维修车辆的票据与后车车主共同在交通警察队完成结案手续。在此期间,由于驾驶员执照已遭交通警察队暂扣,所以后车车主暂时不能驾车。待结案事宜处理完毕,方可领取回驾驶证。

2024-04-03 18:38: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面临拘役并处罚金,并承担私车上伤员的医疗费及相关财产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你方与出租车相撞并负事故全责,出租车的误工费(即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你方负事故全责的,应该赔偿出租车合理的停运损失。但该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内容,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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