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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周* 新疆-伊犁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3.31 07:35:07 485人阅读

特殊动产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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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的抵押权自双方法律行为合同经由彼此签订并签署认可之后即刻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认真拟定相应法律文件和协议,详尽阐述关于动产抵押事宜的各个细节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确保经过双方充分确认及签字盖章后,这些文件与协议能依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对于那些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财产而言,自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其所涉及的抵押权方才正式生效;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权、森林资源、机动车辆等财产类型均属此类情况。
至于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动产抵押,则只需自抵押合同签约之日起,抵押权即可生效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属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房屋、土地、林木、车辆等。不需要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024-03-31 07:43:05 回复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设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为不动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这些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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