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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设立三个的设立条件一样吗?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设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为不动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这些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因此,只要最终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即使该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也应当被允许增补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而且是否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应当允许。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另外还有个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专业解答在房产抵押交易完成之后,该房产的所有者可申请设立居住权,然而此项权利并不具有抗衡抵押权人行驶抵押权益的效力。倘若设立此项居住权致使房产价值下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类行为。
专业解答设定抵押权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抵押人需具备合法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物须合法无产权纠纷;抵押物品价值须经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抵押权须有效成立并存续,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可申请执行,且未因债权人过失导致债务未清偿。
专业解答房产抵押后,理论上权利设定者可以依法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但实际操作中最好请教法律专家的意见。此外,居住权的设立并不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若因居住权设立导致抵押房产价值降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此类行为。因此,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充分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专业解答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完成抵押登记,未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未登记情况下,双方不得主张物权优先受偿。为保护债权人权益、确保抵押有效合法、维护经济交易公平有序,不动产抵押协议必须遵守法定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法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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