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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

周* 四川-遂宁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3.28 12:38:13 369人阅读

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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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其主要区别在于:
(1)实施条件略有差异,前者是指针对诉讼萌芽状态,即在尚未产生强制效力的判决之前;后者则是在已有生效判决基础上开展执行程序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2)申请发起主体有所不同,前者通常由与该争议相关的利益方在提起诉讼之前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而后者则是在诉讼客观推进过程中,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通常需要当事人单独提出。
此外,后者强调只要情况需要且符合法定前提,法院可根据自身职权直接展开相应保全措施。
然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则规定需由与相关争议有利害关系之人提出申请,法院未经利害关系人的明确请求不能自行启动此类保全措施。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亦存在区别,前者要求在案件受理之后,并且在上诉案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而后者需要在提起诉讼前期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交申请。
(4)对于申请者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前者而言,若法院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担保,若其不愿意或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将被驳回,除非特殊情况下法官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而对于后者来讲,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法院明示要求,否则无论申请者还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都无需提供担保以支持其财产保全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九条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2024-03-28 13:05:07 回复

【法律意见】
在最高院要求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相信不会有任何一家故意拖延执行。你所谓的“拖着不处理“无非几种情形:
1)正在财产查控阶段,不方便联系当事双方;
2)当事人确无财产,又下落不明,尚在终本规定要求的三个月内,暂时无需联系申请人。执行法官手上都有几十上百的执行案件,论想结案的心情法官比申请人更迫切,但法官也不可能只办一件案子,或者让明明无财产的被执行人变出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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