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性质及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税负具有转嫁性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特点 (1)增值税的特点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链条关系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对于房产税交易如何征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税交易如何征税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相关知识: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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