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是。
解析: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是:买卖双方和该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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