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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律师您好,有事诉求
具体描述一下案情,方便律师回复详细说明一下情况
您好,所谓上诉就是指的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才会提起的,所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可以提出补充上诉请求的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您好,以下这份申请书供你参考,若您对法院请求书怎么写还有疑问,请来电咨询。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合肥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1号。被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1992年13月5日生,住合肥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4室。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1)合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合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5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9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合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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