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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学法律的,她最近正在研究劳动合同法这块。请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主要说了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违法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应该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3、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您好,侵权法第十条所讲的共同危险行为与第八十七条所述的高空抛物极为相似,但是它们的区别十分明显:第一,高空抛物,没有证据证明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具有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且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比如,两个人无意思联络,同时开枪打死一个人,结果查出死者心脏中一枪,但不知是谁打的,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因为他们确实都实施了该行为,就是不知是谁致人危险的。而从楼上丢下一个烟灰缸砸到行人,则很明显不是每个人都实施了抛物行为,因为丢下的烟灰缸只有一个。如果每家都丢了一个,但是只有一个砸到,则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第二,免责的事由不同。高空抛物只要证明自己不在建筑物中,或者未实施抛物行为即可免责。而共同危险行为要证明损害和自己行为美因果关系才行。第三,责任不同。高空抛物是补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连带责任。
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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