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计发劳动者至《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前(2006年1月26日)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办法》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上述规定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只有如下两种情形:
1. 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收入吗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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