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育保险 报销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内蒙古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基数为依据,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 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 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注: 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材料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接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四、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参保职工现单位工作满一年,缴费满六个月,生育或计划生育后一年内。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2.《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C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医学证明;
5.医疗费用发票;
6.失业女职工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7.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配偶居住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结婚证;
8.由市工资发放中心发放工资的女职工出具市工资发放中心停发工资证明;
9.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须出具申领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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