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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于2017年11月17日提前三十天给本人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经济补偿年限是按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17日还是按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7日计算
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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