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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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这种合同是无价值的,不能成为抵押品。如果房屋已经被开发商交付,可以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用这个来抵押。
2、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抵押人未能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所以合同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实践中,也不会有人会接受合同作为抵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抵押了,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该合同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
4、虽然购房合同不能办理抵押贷款,但是在申请信用贷款或者消费贷款的时候,个人如果有购房合同,可以提高贷款的额度。其实,借款人可以申请消费贷款来解决缺钱的问题,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提供个人的购房合同,这样才会有比较好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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